國際人道法
(一)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道法系指出于人道原因,限制武裝沖突之后果的規則的總稱。國際人道法保護未參與或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員,并且限制作戰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國際人道法也被稱為戰爭法或武裝沖突法。
簡要地說,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所謂適用于武裝沖突的國際人道法,也即特別為解決因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引發的人道問題的國際條約或慣例;基于人道理由,這些規則限制沖突各方所采用的戰爭方法和手段,保護受沖突影響的人民及財產。
(二)國際人道法的適用條件及保護對象
(1)國際性武裝沖突
在此種情況下,可適用《日內瓦公約》及其《第一附加議定書》。人道法主要是為沖突各方制定的,并對沒有或不再實際參與沖突的每個人或一類人提供保護,即:
陸戰中受傷或生病的軍事人員,以及武裝部隊的醫療服務人員;
海戰中受傷、生病或遇船難的軍事人員,以及海軍部隊的醫療服務人員;
戰俘
平民居民,例如:
- 沖突各方境內的外國平民,包括難民;
- 被占領土內的平民;
- 平民被拘留者與被拘禁者;
- 醫務與宗教人員或民防單位。
根據《第一附加議定書》第1 條中的定義,民族解放戰爭被歸為國際性武裝沖突。
(2)非國際性武裝沖突
四個《日內瓦公約》之共同第3 條以及《第二附加議定書》可適用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應注意的是,《第二附加議定書》的適用條件比共同第3 條所規定的條件要嚴格。在這種情況下,人道法則是為參加沖突的武裝部隊制定的(而不論其是否為正規軍),同時它也對沒有或不再實際參與沖突的每個人或一類人提供保護,例如:
受傷或生病的戰斗員;
因沖突而被剝奪自由的人;
平民居民;
醫務及宗教人員。
(三)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的區別
國際人道法與國際人權法是兩個截然不同但卻互為補充的法律部門。它們都關注對個人生命、健康和尊嚴的保護。二者都努力保護個人免于任意行為和虐待的傷害。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在任何時候都保護個人,無論是在戰爭還是和平情況下。國際人道法只適用于武裝沖突的情況。因此,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二者以互補的形式適用于武裝沖突。
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都適用于武裝沖突局勢。它們在適用上的主要不同在于國際人權法允許一國在面臨緊急局勢時克減某些人權,國際人道法規則卻不能被克減。
(四)國際人道法在重建家庭聯系方面的規定
武裝沖突會導致戰俘及平民被拘禁者被迫與親人分離,家庭四分五裂,人員失蹤。《日內瓦公約》及其《第一附加議定書》中有許多保護這些受難者的規定。它們適用于發生國際性武裝沖突時,并授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
(1)傳遞家庭通信和其它信息,包括:
接收并登記戰俘的被俘郵片及平民的拘禁卡,并把卡片副本送交被俘者家人;
在被剝奪自由者及其家人之間傳遞郵件;
在正常郵政渠道不可靠時,在離散家庭成員之間傳遞家庭消息(紅十字通信);
接收并傳送死亡通知書。
一般而言,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中央尋人局在沖突各方,或者更準確地說,在各國情報局之間充當調解者,傳遞有關受人道法保護之人的信息。
(2)調查失蹤人員下落
(3)幫助離散家庭重聚
(五)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
2007年11月,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國家委員會")獲批成立。牽頭單位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其他成員單位有:全國人大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教育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原衛生部)、國家文物局、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委法制局。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秘書處依據章程和實際需要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
中國國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就涉及國際人道法的重大問題研提對策建議,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等傳播和實施國際人道法的活動,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等參與國際人道法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