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試行)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捐贈者表彰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推動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工作的開展,表彰和獎勵國內外支持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捐贈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捐贈者的表彰獎勵
(一)捐款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授予“中國紅十字勛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牌匾;
2、經履行相關程序,可聘請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理事;
3、舉行“捐贈儀式”’或“新聞發布會”,在電視臺播發消息,在國家級報刊、“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在《中國紅十字會年報》辟彩頁給予宣傳、表彰和鳴謝;
4、參加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組織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有關活動;
5、根據捐贈者意愿,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
6、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參與紅十字會的救災物資采購工作。
(二〕捐款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授予“中國紅十字博愛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牌匾;
2、經履行相關程序,可聘請為中國紅十字會名譽理事;
3、舉行“捐贈儀式”或“新聞發布會”,在國家級報刊、“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在《中國紅十字會年報》辟彩頁給予宣傳、表彰和鳴謝;
4、參加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組織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有關活動;
5、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參與紅十字會的救災物資采購工作;或根據捐贈者的意愿,商議指定項日(活動)的冠名權。
(三)捐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授予“中國紅十字博愛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及牌匾;
2、在國家級報刊、“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在《中國紅十字會年報》辟彩頁給予宣傳、表彰和鳴謝;
3、參加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組織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有關活動;
4、根據捐贈者意愿,可商議給予指定項目(活動)的冠名權。
(四)捐款50萬元人民幣(含5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授予“中國紅十字人道服務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
2、在國家級報刊、“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上張榜鳴謝,在《中國紅十字會年報》上給予表彰和鳴謝;
3、參加由中國紅十字會組織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有關活動,或給予捐贈者留名紀念等形式的特別宣傳回報。
(五)捐款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授予“中國紅十字人道服務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簽發的證書;
2、在“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中國紅十字會年報》上給予表彰和鳴謝;
3、對所捐贈的項目給予留名紀念的特別宣傳回報。
(六)捐款5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萬元)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以下表彰獎勵:
1、贈送“中國紅十字會感謝狀”;
2、在《中國紅十字會年報》上鳴謝;
3、捐款5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萬元)的個人授予“中國紅十字榮譽會員獎章”,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印制的榮譽會員證書。
(七)對捐贈物資的單位或個人贈送“中國紅十字會感謝狀”、在《中國紅十字報》上鳴謝;對接收數量較大、價值較高的還可舉行“捐贈儀式”,在“中國紅十字會網站”、《中國紅十字會年報》上張榜鳴謝。
(八)捐款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的單位或捐款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的個人,除享受以上表彰獎勵外,根據捐贈者意愿,還可商議其他形式的特別鳴謝回報。
第三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捐贈單位或個人都將開具正式捐贈收據,并致信感謝。
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享受國家“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子全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捐贈金額,包括捐贈外幣折合人民幣的價值。
第六條本辦法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