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紅十字志愿者管理辦法
遼寧省紅十字志愿者管理辦法
(試行)
遼紅辦字[2006]36號
第一條 為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發揮紅十字會作為政府人道工作領域助手作用,促進全省紅十字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規范紅十字志愿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有關規定,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紅十字志愿者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紅十字志愿者是以改善最易受損害群體的境況為己任,自愿貢獻個人的時間、技能、款物和愛心,無償參與紅十字會組織的志愿服務并在紅十字會注冊的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紅十字志愿者組織是指由紅十字會組織和指導的,紅十字志愿者組成的從事志愿服務的組織,包括各級紅十字志愿者服務站、志愿者服務隊等。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經紅十字會或紅十字志愿者組織安排,無償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與幫助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本地區紅十字志愿者的組織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志愿者的招募、審核、培訓、使用和表彰;
2、負責制定志愿服務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志愿服務活動資金、物資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愿者合法權益;
5、組織開展志愿服務的宣傳、合作活動;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交流活動。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要建立紅十字志愿者組織,制訂工作規劃??h級以上紅十字會注冊的志愿者,應報上一級紅十字會備案。
第六條 志愿者的條件
1、中外人士,不分性別、種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職業,年齡在16周歲以上;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3、不計報酬,自愿申請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
4、具備與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能力;
5、具有團隊精神,服從紅十字會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紅十字會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志愿者的權利
1、參加志愿服務組織的活動;
2、參加志愿服務工作的有關會議,接受與志愿服務有關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
3、參與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并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4、參與志愿服務計劃的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獲得所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完整信息;
5、請求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6、獲得從事志愿服務工作所需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7、自愿退出紅十字志愿者組織。
8、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八條 志愿者的義務
1、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規定;
2、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3、完成紅十字會安排的服務工作,每年不少于48小時;
4、參加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5、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時應出示紅十字志愿者證,佩戴紅十字志愿者標志,妥善保管志愿者證和志愿者標志;
6、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權利,不得侵害被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7、維護紅十字會的聲譽,不得濫用紅十字標志;
8、不準以紅十字志愿者的名義參與以營利為目的活動,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九條 紅十字志愿者審批注冊采取屬地管理的方法。申請者應填寫《遼寧省紅十字志愿者申請登記表》,經審查、培訓合格后,由紅十字志愿者管理機構按照《遼寧省紅十字志愿者注冊號編制辦法》編制注冊號碼,予以注冊并發給紅十字志愿者證。
第十條 為鼓勵紅十字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對紅十字志愿者實行晉級鼓勵,按服務時間和服務貢獻進行表彰。
紅十字志愿者注冊后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的時間可跨年度累計計算,每年11月統計上年11月至當年10月服務時間,服務時間需由被服務單位認證。
達到200小時的志愿者為二星紅十字志愿者;
達到500小時的志愿者為三星紅十字志愿者;
達到1000小時的志愿者為四星紅十字志愿者;
達到2000小時的志愿者為五星紅十字志愿者。
第十一條 對在志愿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予以表彰。表彰工作分省,市兩級管理,市級表彰由各市具體負責,省級表彰在各市紅十字會推薦基礎上,由省紅十字會組織評定。
第十二條 志愿者的注銷
凡具有以下行為者注銷其志愿者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
2、每年志愿服務時間不滿48小時;
3、在服務過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務義務、有損紅十字形象;
4、自愿退出志愿服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