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紅十字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紅十字會財務管理,規范會計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紅十字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紅十字會各項財務活動和會計事務,包括財政性資金、接受捐贈款物及其他資產管理。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相關規則開展財務活動和會計事務。
第四條 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依法開展會計核算、監督、報告和資金保值增值工作;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證市紅十字會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市紅十字會的各類資產。資產的使用采取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保證各項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合理有序進行。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預算是指市紅十字會為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按照經費主管部門要求和事業發展規劃及任務編制的財務收支計劃。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經費主管部門核發的各項經費,按年度編制預算。年度預算要符合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體現紅十字會法賦予紅十字會的職責和黨委、政府交辦的任務。要按照經費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年度工作計劃,本著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八條 年度預算草案由財務人員會同業務部門進行編制,經辦公會審定后,報市財政經費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年度預算批復后,由財務人員統籌編制年度預算支出方案,經業務部門確認并細化資金使用計劃和采購計劃后,報辦公會審批后執行。
第十條 業務部門應嚴格執行年度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支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預算終止、撤消、變更、追加,須按原渠道報請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 收入是指市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上級主管部門核撥的各項經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取得的收入要及時足額進入市紅十字會開設的指定賬戶,不得分散管理。財務人員對各項收入實行單獨核算、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 接受境內外組織及個人的捐贈,應按照捐贈者意愿開具接受捐贈專用票據。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支出是指市紅十字會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產耗費。支出包括:財政性資金支出,接受捐贈支出及其他資金支出。
(一)財政性資金支出是指經費主管部門核撥的各項經費耗費。包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及基本建設支出。
(二)接受捐贈支出及其他資金支出是指財政性資金支出以外的資產耗費。包括會員會費、接受捐贈款物、國家和省撥項目支出、其他資金支出。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須按照勤儉辦事的原則安排支出。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紅十字會的宗旨。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要專款專用,項目支出應合理安排項目支持費用,保障市紅十字會機關基礎運行和項目計劃的落實。資金使用應當先收后支、量入為出,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財政性資金支出執行國家財政法規,按照經費主管部門批復的年度預算安排使用;接受捐贈支出及其他資金支出按照協議書、捐贈函或相關書面文件的約定安排使用,無約定的應當比照國家財政法規或中國紅十字會的相關規定安排使用。對無預算、無審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須按規定程序嚴格審批。
第十七條 支出審批權限
(一)年度財政性資金支出預算方案由財務人員會同經費使用部門共同編制,提請領導審批后經“三重一大會”通過后執行。
(二)年度財政性資金預算內支出、捐贈支出及其他支出由資金使用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經財務人員審核、報會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5000元以上(含5000元)大額資金支出前,應上“三重一大”會通過后執行。
(三)資金使用部門憑批準的預算支出指標文件辦理支出業務。
第十八條 市紅十字會采購和勞務服務支出按照政府采購規定或有關審批文件辦理。
(一)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或符合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二)采購預算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或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一般采取三家以上詢價,擇優進行采購;
(三)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采購業務和勞務服務,依據有關協議或審批文件的約定進行采購。無協議審批文件的,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進行采購。
第十九條 財務報銷按照《盤錦市紅十字會財務收支管理制度》辦理。財務人員在辦理報銷業務時,要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嚴格按照審批意見辦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市紅十字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市紅十字會銀行賬戶由財務人員統一開設和管理,固定資產由財務人員統一建賬、登記庫存臺賬和日常管理,由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保管。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調撥、轉讓、報損、報廢,按照固定資產、政府采購及支出審批權限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募集和接受的捐贈物資由接收部門辦理入賬、入庫手續。符合入庫條件的物資,由業務部門負責登記庫存臺賬及日常管理,財務人員負責捐贈物資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捐贈物資的調撥和領用,由業務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及財務人員辦理接收和賬務處理。接收文物、字畫、房產等暫時無法登記入帳的物資和財產,由接收部門或負責人出具接收證明并負責實物的暫時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紅十字會募集和接受的捐贈物資按照物價部門提供的價值證明入賬,開具捐贈票據。不能提供物價部門價值證明的,按照公允價值入賬。
第六章 財務報告
第二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指全面反映市紅十字會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分析說明。
第二十六條 市紅十字會每年向常務理事會(或工作會議)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或捐贈者的要求,編制經費支出決算或捐贈項目財務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務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事項的財務狀況,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文件進行,做到賬表相符、按時報送。
第七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市紅十字會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人管理。會計檔案由財務部門整理歸檔。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財務人員保管一年,期滿后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會計檔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財務的會領導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會計檔案要按規定程序銷毀。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需要銷毀時,自檔案管理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人員編制銷毀檔案清單,經辦公會審批后,由檔案管理部門、財務人員和紀檢委員共同監銷。
第三十二條 對到期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要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時為止。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務監督是指財務人員和紀檢委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對市紅十字會財務活動進行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經費預算或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執行和財務決算或批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支出的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核。
第三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各部門要積極配合財務監督。財務人員在財務監督中要依法辦事,堅持原則。對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要逐級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同時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監督。市紅十字會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應依法、依規對責任人追究處理、處罰及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